文档介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法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3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聚会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范例刑罚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平,凭据执法、 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量刑情节,凭据案件的全部犯法事实以及 量刑情节的差别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治比例。对严重暴力犯法、 毒品犯法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法,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 法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法,应当充实体现从宽。具体 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治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治幅度与实际增弛刑罚量的干 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对付未成年人犯法,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法的认识能力、实施犯法 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法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体现、小我私家生长 经历和一贯体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淘汰基准刑的30%-60%;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淘汰基准刑的10%-50%;
未成年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打赌屡教不改的,或曾因*** 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未成年人一贯体现良好,无不良****惯的,或被挑拨、利用、诱骗犯法 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5) 有确切证据证实未成年人身心生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等其它客观因素 影响的,可以在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从宽幅度的底子上再淘汰基准刑 的10%以下,但淘汰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60%;
(6) 未成年人凭据其所犯法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 果悔罪体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大概盲人;防卫过当大概避险过当;犯 法预备、中止大概未遂;配合犯法中的从犯、胁从犯;犯法后自首大概有立功体 现;其他犯法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免除处罚;
(7)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差别种犯法行为的,对其年满十八 周岁以前实施的犯法应当依照本条第(1)至(5)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8)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法行为,可凭据未成年人犯 法事实的具体情况,确定未成年人犯法情节的适用及调治比例,并调治全部犯法 事实的基准刑。但因未成年人犯法所淘汰的刑罚量不能凌驾未成年人犯法事实所 应判处的刑罚量。
对付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法,综合考虑犯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结 果等情况,存心犯法的,可以淘汰基准刑的40%以下;不对犯法的,可以淘汰基 准刑的20%-50%。
对付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大概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法,综合考虑 犯法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水平以及犯法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 确定从宽的幅度。
(1) 病情为重度的,可以淘汰基准刑的40%以下;
(2) 病情为中度的,可以淘汰基准刑的30%以下;
(3) 病情为轻度的,可以淘汰基准刑的20%以下。
未区分重、中、轻度的,依照第(1)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对付又聋又哑的人大概盲人犯法,综合考虑犯法的性质、情节、结果以及 聋哑人大概盲人犯法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淘汰基准刑的40%以下;犯法较 轻的,可以淘汰基准刑的40%以上大概免除处罚。
对付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法的性质、防卫过当的水平、造成损害的 巨细等情况,淘汰基准刑的60%以上大概依法免除处罚。
对付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法的性质、避险过当的水平、造成损害的 巨细等情况,淘汰基准刑的50%以上大概依法免除处罚。
对付预备犯,应综合考虑预备犯法的性质、手段、准备水平等情况,可以 比照既遂犯淘汰基准刑的60%以下;犯法较轻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淘汰基准刑的 60%以上大概免除处罚。
对付未遂犯,综合考虑犯法行为的实行水平、造成损害的巨细、犯法未得 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 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结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淘汰基准刑的 20%以下;未造成损害结果,大概犯法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淘汰基准刑 的40%以下;
(2)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结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淘汰基准刑 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结果,大概犯法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淘汰基准 刑的50%以下。
对付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法的阶段、自动放弃犯法的原因以及造 成的危害结果巨细等情况,予以减轻大概免除处罚。
造成较重损害结果的,可以淘汰基准刑的30%-60%;
造成较轻损害结果的,可以淘汰基准刑的50%-80%;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对付配合犯法,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配合犯法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 施犯法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对付配合犯法中罪责较轻的主犯,一般可以淘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