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4
文档名称: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doc

格式:doc   大小:163KB   页数:54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doc

上传人:lily8501 2017/6/6 文件大小:16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 1)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重点法条】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关法条】第4、7、 225 条。【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职责分工,体现了这样的两个法制原则: 一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行使, 这一原则体现了本法第 7 条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 二是公检法三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超越法定职责或者相互代替。 2 关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职责, 本法中有多处与此类似的规定:第4 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 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即当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其享有对该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职责;第 225 条第 1 款规定,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第 225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监狱内服刑罪犯的刑事案件,由监狱部门行使侦查权。【不要混淆】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享有与公安机关完全相同的职权,但军队保卫部门与监狱仅有侦查权,这一点应注意。【重点法条】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各民族有权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注意基于上述基本原则的贯彻,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公检法机关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人员, 这里注意的问题一是要求的是公检法机关而非仅仅审判机关, 二是“应当”而非仅仅“可以”,即为他们翻译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 2 保障少数民族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不仅仅在于司法机关为其提供翻译,而且还有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进行审讯, 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重点法条】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条】本法第 142 条;《刑法》第 13 、 87 条。【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六种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既包括不构成或者不认为犯罪的情形, 也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因种种法定原因如超过追诉时效、或者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亲告罪)、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 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上述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 应分别作如下不同的处理( 注意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司法机关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1) 在侦查阶段发现和出现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2) 当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发现和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 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表明该案件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而非检察机关)。同时,请注意本法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本书中以下简称《高检刑诉规则》)第 286 条规定的酌定不起诉情形。(3) 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发现或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该法院作出宣告无罪的决定( 如上述第一种情形、第五种情形中被告人被确认无罪时)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或者终止审理的决定。第二章管辖重点法条】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相关法条】本法第 3~4、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