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理财规划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
是指受法律保障的、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利益的行为范围;
2、民事义务
是民事法律了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成立要件。
比如:
(1)合同、婚姻等双方行为,行为中须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才能成立。
(2)定金、自然人借款等实践性行为,必须有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例如,签订理财规划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付款5000元,先支付定金1000元,该定金必须实际已收取,否则,定金合同不生效力。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民事行为的生效以民事行为成立为前提和基础;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标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批准、登记
三、无效民事行为
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例题:无效合同是指()。
( A )尚未生效的合同
( B )将要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
( C )始终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 D )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时起不生效力的合同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
2、受欺诈、受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1:
刘某年满17岁,是某厂临时工,月收入800元。刘某未征得家长同意,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同工厂的扬某。之后刘某因患精神分裂,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诉请法院确认自行车的买卖无效。
问题: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2:
原告 沈为,男,17岁,明光服装厂合同工。
被告 李乙,男,16岁,华夏职工学校学生。
原告沈为进明光服装厂工作已有一年,每月工资和奖金所得,除生活开支外已积有300余元人民币。因上下班乘车不便,沈托邻居李乙代买一辆自行车。被告李乙是学生,听到沈为要买自行车,便想把父亲李复给他买的一辆新车卖给沈为。两人商定卖价为210元。李乙为了对其你隐瞒卖车的事实,要求沈为先付给他100元,自行车不要一下子拿去,每星期由沈为使用四天,李乙使用三天,三个月后李乙将车子移交给沈为,沈再将余款110一次付清。二人即按此约定办理。三个月期满,沈为要求李乙把自行车交给他,李乙表示同意,但要沈为先将110元交付后再交车。沈将110元交给李乙后,李说第二天给车,但届时又不给车,这样拖了有半个月。沈为无奈,只得告诉李乙的父亲李复,要求交车。李复听后表示自行车不卖,至于沈为付的210元钱,他愿意由他归还一半,沈为不同意。为此,沈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沈为与李乙买卖自行车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尚未履行的无需再履行;
正履行的中止履行;
对已履行的部分按下列原则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包括()
(A)返还财产(B)强制履行
(C)赔偿损失(D)追缴财产
• 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指因行为人意思表示有缺陷,而依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已经生效的民事行为。
•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1、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在订立合同时双方权利义务极其不对等,如出卖珍贵邮票案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4、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性质等产生错误认识,造成重大损。
• (二)民事行为的变更、撤销方式:
1、撤销权的行使:须以诉讼方式行使;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之日,法律行为不生效力。
•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