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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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领导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原办理、复查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应当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我市的规定参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保证乙方享有多种社会保险的权利;
(四)原办理、复查机关是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且该派出机构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解决、复查意见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原办理、复查机关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涉及: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复核机关的名称和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状况;复查、复核的祈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二)信访事项原解决、复查意见书。
(三)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引导信访人书写申请材料,列出明确、具体的复查、复核祈求。
第十二条 复查、复核机关收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辨别状况,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按下列措施解决:
(一)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步将申请书副本、有关材料送达原办理、复查机关。
(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申请涉及多种问题的,既有符合规定的,也有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部分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状况。
(四)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表述不清晰的,应当告知信访人立即补正。申请材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畴的申请,应当同步告知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限,自复查、复核机关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原办理、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时作出解决、复查意见的证据、根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书面答复应当逐条、正面、有针对性地回应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祈求。
信访人可以查阅原办理、复查机关提出的书面答复、有关证据、根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章 办理和决定
第十四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对原办理、复查机关的职责权限,作出信访事项解决、复查意见的事实认定、根据合用及解决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五条 复查、复核机关应当通过约访、下访、电话等措施,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须时可以规定信访人及原办理、复查的机关、有关组织、人员阐明状况;需要进一步核算有关状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复查、复核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可以组织听证,具体程序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信访听证的规定实行。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意见作出前,信访人和原办理、复查机关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申请复查、复核机关调解。
自行和解的,应当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和解合同。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到合同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载明信访事项的祈求、事实、理由和调解成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
并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未达到合同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立即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达到和解、调解合同的,视为信访人撤答复查、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复查、复核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措施,提高复查、复核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
(一)聘任律师等专业工作者,提供征询服务。
(二)召开征询意见会、协调会、论证会等,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成绩。对考试分数有疑义的考生,可于6月23-25日凭准考证和成绩告知单向所在县(区)考试中心提出查分申请,26日后来不再受理考生查分申请。6月23日至27日,考生登录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志愿填报系统填报志愿。录取工作将从7月6日开始,至8月下旬结束。
(三)组织有关社会团队、法律援助机构、有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征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