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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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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上传人:沐雪 2014/12/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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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地拆迁律师燕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明
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
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梁园区、睢阳区、开发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房屋征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区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商丘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菅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级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市直单位投资的项目,市政府招商引资和开发区项目等。
市级项目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则上由所在辖区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原则上委托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其辖区内市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条件,确需征收房屋的各类市级项目,应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相关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材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菅条例)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结合住建、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办理。
第七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及征收项目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菅条例)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