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案应否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 。理由如下:
通 《行政复 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 《批复》的分析,可以得知行政复 前置的条件 :
行 主体是行政机关 ;(2) 行 性 是具体行政行 ;(3) 行 内容是自然 源确 争 案
件;(4) 行 后果是当事人 行 侵犯了其已 依法取得的自然 源所有 或者使用 。 而在本案中, (1) 行 主体是市政府 ;(2) 行 性 是作出行政裁决的具体行政行 ;(3) 行 内容是确 A 村
与 B村之 关于水流的所有 ;(4) 行 后果是 A村 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 侵犯了其 水流的所
有 。可 ,本案完全符合行政复 前置的适用条件。 此,有一种意 :本案中, A 村 B 村侵犯了其已 取得的水流所有 ,市政府裁决水流 B 村所有, 明 A 村 上并没有依法取
得水流的所有 , 故市政府并未侵犯其已 依法取得的水流所有 。 因此, 案不符合行政复 前
置的条件。
但是, 种 点很 令人信服。 争 的焦点在于“已 依法取得的” 一限定性条件是否具有
意 。如果 一条件具有 意 , 案不符合行政复 前置条件。 但通 我国的法律
定,可以 法律条文中的 似 定比比皆是,如《行政复 法》第二条 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 具体行政行 侵犯其合法 益, 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 申 ,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
复 申 ,作出行政复 决定⋯⋯”
《行政 法》 第二条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 的
具体行政行 侵犯其合法 益, 有 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 ” 些 定中的“合法”二字
并不具有 意 , 并不表明当事人所要 的 益 上都是合法的, 去掉“合法”二字 上
并不影响法律 定的 内容。 事 上,只要当事人 其依法享有的 益 ( 不管 益是否合法 )
受到侵犯,都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 当然,法律最终只对那些合法的权益予以保护。由此可见,“已
经依法取得的”这一限定性条件实难成为排除行政复议前置的条件。
另外,我们假定“已经依法取得的”具有实际意义, 那么,在本案中会出现作为同一法律关系
中地位平等的 A、B 两村寻求救济的途径不相同的状况。 A 村事实上并未合法取得水流的所有权,
故 A 村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而 B 村实际上依法取得了水流的所有权,如果其对裁决不服, 则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矛盾,其原因就是前提条件并不成立。故该案应当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