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州市闲置土地解决措施
第一条 为依法解决闲置土地,优化配备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运用效率,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解决措施》、《福建省人民政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土地期间,原土地使用者免缴土地闲置费。
(五)在符合都市筹划规定状况下,许可变更土地用途或调节筹划建设技术指标,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或调节筹划建设技术指标补缴地价,原多缴地价不予退还。
第七条 以划拨措施获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可按本措施第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措施予以解决。
第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免费收回:
(一)以出让措施获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商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以出让措施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商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建设用地许可证)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建设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以划拨措施获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的;
(四)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五)违背《土地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定,依法可免费收回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法律自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解决闲置土地,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规定土地使用者提供有关土地的文献和资料并作出阐明。土地使用者应如实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告闲置土地的面积、时间、闲置因素等项内容及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
(二)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者发出《闲置土地认定告知书》,闲置土地认定后,当事人规定听证的,应当举办听证。
(三)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告知书》之日起30天内根据本措施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闲置土地解决申请。
(四)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土地使用者的解决申请,拟订闲置土地解决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在拟订闲置土地解决方案时应告知并征询抵押权人对土地使用者解决申请的意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五)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闲置土地解决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本措施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期限提出闲置土地解决申请,或所
提出的解决申请不符合本措施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建议或按本措施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拟订解决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行。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有关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根据认定闲置土地时的土地基准地价百分之十的原则核算。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算和收取土地闲置费,在书面告知闲置土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