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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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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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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讲 金融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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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框架
本讲对于主要金融法主体进行概述概览。旨在建立对于金融行为主体的宏观认识。在后续针对商行、信托、人行专章讲述时,大家会进一步加深对主体及其行为规范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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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营主决定对其实施接管
期限1年
该公司设在有关省、市分支机构,由当地人行分行同时实行接管
接管清算期间,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裁定中止执行
由广发行收购
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裁定中止执行期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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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的接管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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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终止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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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的解散
第六十九条
【解散事由】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解散程序】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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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的撤销
中国银监会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依法所采取之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
是行政强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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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破产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实践做法:直接清算、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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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进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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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均为中国法人
外国银行分行为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无中国法人地位
法律地位的原则体现:
对等互惠
国民待遇
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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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监管立法
1985国务院《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
1990国务院《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1994国务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1995《商业银行法》
1996人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1为履行世贸承诺,国务院修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2006国内金融业5年过渡期保护结束,国务院公布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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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阅读BookP33-34内容,比较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的经营范围区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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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得从事银行卡业务
对中国境内公民吸收的人民币存款不得少于每笔100万,且为定期存款
不得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人民币贷款业务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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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10亿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分行应拥有不少于一亿元的无偿划拨款
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和不超过总行资本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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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设立
第九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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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银行股东要求
第十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