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 金融市场媒体
本章基本结构
第一节.货币经纪人。
第二节 证券经纪人
第三节 证券承销人
第四节 外汇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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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括标准交易佣金、印花税等)及向受托人支付受托投资管理佣金;
3、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
4、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并对委托投资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
5、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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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应当终止:
1、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期限已满,未能续期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期限未满,但双方协议终止的;
2、因财务状况恶化,财务指标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托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暂停或取消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
3、委托人因涉及重大债务纠纷,导致受托投资资产遭到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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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挪用受托投资管理资产;
2、未经批准,将不同委托人的受托投资资产混合管理;
3、接受银行信贷资金为受托投资;
4、将受托投资管理资产投资于与受托人在股权、债权和人员等方面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5、自营业务抢先交易于所管理的受托投资并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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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人员或其有利益关系的交易主体抢先交易于受托投资的行为;
7、在管理受托投资资产过程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8、以获取佣金或其他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9、将受托投资在不同受托投资帐户之间或与受托人自营帐户间进行相互买卖,转移受托投资帐户利润或亏损,损害委托人利益;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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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划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下列监管:
(一)制定会员与客户所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二)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委托的情况;
(三)要求会员每月过后5日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报证监会批准后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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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
信用交易(信用保证金
交易、垫头交易):证券的买者或卖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得到经纪人的信用而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方式。
信用多头:预期股价上涨或继续上涨时,证券的买者通过缴纳一部分保证金而经纪人垫付其余的资金为其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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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空头
在预期股价将下跌或继 续下跌时,证券的卖者通过缴纳一部分保证金,由经纪人借入某种证券并同时出售该种证券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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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经纪人的类型
1、佣金经纪人
2、两元经纪人
3、专家经纪人
4、证券自营商
5、零股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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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商
自营资格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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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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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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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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