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中村改造案例分析 ---- 猎德模式分析 1990 年以后,广州跨过了快速城市化阶段,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特殊产物的城中村现象开始凸显。城中村问题逐渐成为广州绕之不去却无从下手的城市管治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是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撑和可操作性的改造策略。 2006 年广州提出“中调”战略,城市发展方式从外延扩张向优化提升方向转变,从“增量”发展转为“存量”再开发,推动城中村改造成为其中重要举措之一。 2009 年以后在上层宏观政策支持下,广州加快“三旧”改造步伐,城中村改造全面展开。在此背景下,酝酿准备多年的猎德村以其特殊的区位与条件成为广州启动城中村改造的第一个试点,其中安置方案实施从 2007 年 10 月启动拆迁到 2010 年9月完成回迁历时 3年。(一) 城中村的定义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现象, 随着城市用地的扩展, 越来越多的原在郊区的村落和耕地被纳入城市用地范围,但因土地、户籍、人口、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城乡二元体制, 它们没有真正被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与管理中,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建设景观等各方面依然保留着浓厚的农村居民特征。城中村的界定是指位于繁华的市区中、被现代城市建筑包围或半包围、已经没有农用耕地、具有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特征的设施简陋的居住地。(二)公众参与对于公众参与的涵义, 由于国内外学者侧重角度的不同, 往往会做出不同的描述,但在结构方面存在某种一致之处, 定义的结构一般都包括参与主体、参与客体、参与途径这三个基本元素, 即“谁参与”、“参与什么”、“怎样参与”。在结合中西方学者对公众参与定义的理解上, 把城中村改造的公民参与概述为一切非政府的公民或团体直接参与到他们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即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去,使他们能够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 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形成合意, 对城中村改造产生积极而有效的影响。其中,城中村改造涉及的主体除了确定性的参与主体: 城中村村民、政府部门、开发商外, 还包括预期性的参与主体: 规划师、临近村村民、社会公众、媒体、公益性组织等。公民参与城中村改造的价值分析: (一) 有助于城中村改造的公共利益取向, 实现社会监督城中村改造作为一项公共政策, 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价值取向和逻辑起点, 以“公平、公正”原则作为保障。而对于公共利益的定义, 在《公共政策词典》里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公共利益表示构成一个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基于这样一种思想, 即公共政策应该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只是几个人的福利。城中村改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涉及多方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少数政府人员会采取各种方法谋取个人私利, 或者政府部门服从于开发商等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而导致城中村改造的目标取向背离公共利益。而城中村村民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 如果在改造决策中对自已的居住空间没有一点发言权, 甚至在事前没有知情权的情况下, 政府就一纸公文下令限期搬迁, 难以体现社会的公正, 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公民通过合法的途径普遍参与城中村改造过程, 有益于形成各种利益力量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制衡局面, 促使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得不考虑多方面的利益诉求,减少各种权钱交易和寻租行为, 形成代表公共利益的城中村改造政策。(二) 有助于城中村改造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减少政府决策失误城中村改造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涉及众多学科和专业知识。在改造决策和实施的过程中, 仅仅依靠政府和规划专家的智慧和经验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 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化问题所需的全部知识与信息; 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公民参与城中村改造, 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给政府提供了关于城中村改造的丰富信息、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使城中村改造更趋于合理化、科学化。例如, 对于一些古建筑、古街道的保护, 政府更多的是从城中村的整体利益及城中村文化角度考虑, 希望尽可能地保护历史见证物的完整性, 让优秀的历史文化得以沉淀, 但生活在城中村的居民可能更关心的是改造后的居住环境、生活质量和合理的拆迁补偿费用。所以, 作为行政部门, 即使城中村改造决策的初衷是善意的, 或者从长远和宏观看是有利于民众的根本利益的, 并不代表无需进行民意沟通,如果忽略了公民参与, 就会导致公民对城中村改造的合理性产生质疑。所以说, 城中村改造中的公民参与有助于政府充分考虑和重视公民的利益和愿望,并把城中村改造目标的确立和城改措施、手段的选择建立在符合这种利益和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