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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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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所有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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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见证方:
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议:
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底街的《xxx药店》转让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 (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药品、货柜、货架、经营执照、文件柜、办公桌、电脑、指纹机、中药柜、单人床等),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 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药店乙方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受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没有任何责任。
四,该店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其他证件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药品等其他,转让后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使用,但是到期后乙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经营引起的一切事故、债权、债务等法律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前经营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由甲方负责偿还和理清,与乙方无关。
五、因乙方以前未经营过药店,经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甲方承偌在乙方接手药店后,帮助乙方认识药品知识,指导乙方管理药店,即以签合同日开始。期间双方不产生任何费用。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中间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日期:
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上述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持有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比如有这么一个案例:李先生夫妇拥有一所院落,院内有9间房屋。1996年,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为9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了女儿小丽,并进行了公证。但小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当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李先生将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建军的女儿,此事经过了公证,建军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李先生与建军一家在院内居住。20__(请自填)年,李先生的女儿小丽将李先生、建军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小丽认为,南房是父母赠与她的,并已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所以,要求父亲和哥哥将房屋返还给她。建军则认为父母的确曾将南房赠与小丽,可是小丽却一直没有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后父亲将南房赠与自己的女儿,经过公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应大于前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南房应归自己的女儿所有。李先生也坚持不同意腾退房屋。房屋赠与是转移登记的一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李先生对小丽、建军女儿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所以,两个合同在形式上都成立。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必须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也就不会生效。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小丽,小丽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所以,公证成立。但小丽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因此,赠与合同没有实际生效,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南房仍是李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而李先生对建军女儿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