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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是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联系民族和宗教界委

民族宗教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是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联系民族和宗教界委员及有关人士就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民族和宗教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包括专职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组织委员及有关人士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民族和宗教界委员及有关人士,通过举办研讨会、座谈会,提供学****材料、传递学****信息等形式,学****宣传、贯彻民族宗教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少数民族和宗教方面的有关情况,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为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贡献力量。

(二)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就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视察、考察、调研、座谈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密切联系政协委员和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以及他们所联系的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增进了解和友谊,听取并反映他们对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为维护稳定,促进团结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心出力。
(四)根据省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确定的任务,结合民族宗教工作的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终工作总结,并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报告。
(五)承办省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省政协领导交办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向省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负责,本委员会的工作由副主席分管,一名副秘书长分工负责联系协调,委员会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与民族宗教界的委员建立经常性联系,吸收他们参加有关活动,也可邀请往届委员、省直有关部门或宗教团体人员参加活动。有的活动可与省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市县政协联合进行。
第八条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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