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汽车保险合同学习目标●能够全面理解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其作出正确解释●能够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能够恰当处理保险合同争议,并对客户作出合理的解释●理解汽车保险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熟练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及填写方法●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的签订程序●了解汽车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能力目标知识目标引导案例保单未送达,岂能谈免赔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及时送达投保人,并就合同条款有关内容向投保人做出提示说明,这是保险公司必须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在保险实务中,一些保险公司不重视保险合同的送达和签收。主要表现在:一是有送达的流程但无送达的规范;二是有的代理人私自扣留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合同条款,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将保单和保险条款递交给投保人;三是实行“见费出单”后,只重视“收取保费”后及时“打印保险单”却忽视了送达保单后的签收程序和保留送达的证据。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往往无法举证证明已履行送达义务,导致在诉讼中败诉。例如:张先生在 4S 店购买丰田牌轿车的当天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次日,在前往机动车辆检测场办理验车上牌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司按照车损险条款中关于“未办理临时号牌或移动证时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约定拒赔。张先生则提出:在 4S 店投保时,没有人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投保当日也没有收到保险单及保险合同条款,故要求正常理赔。引导案例这个案例提醒保险公司:在委托保险兼业代理人(车商)销售保险单的时候,需要对兼业代理人如何代自己履行法定义务, 设计出一个合理的、易于操作的流程,这个流程应能确切监督、反映兼业代理人是否已经完成了法定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人的行为放任不管,那就无法避免代理人的行为失控。比如本案中所遇到的这种情况:只知道卖出保险拿佣金,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未能及时将保险单等保险合同文件送达投保人,致使投保人无从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时, 本案也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投保后一定要索要保险单等相关合同文件,并要求解释说明保险条款及合同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大家将了解以下内容:汽车保险合同的组成,正确填写汽车保险合同的方法,汽车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汽车保险合同变更的处理方法以及汽车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法。第一节一、汽车保险合同的概念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指机动车辆投保人和机动车辆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二、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一)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一样,依据合同建立起来的保险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特殊属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格式合同)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合同三、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 1. 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 保险标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6. 保险金额 7.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9.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四、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一) 投保单投保单也称要保书,是由投保人填写、用以表明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二) 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记载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三) 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称保险卡,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四) 批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可能发生需要修改或变更部分内容的情况,这时要求对保险单进行批改。第二节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二) 保险人核保(三) 双方达成协议,保险人缮制签发保险单证、开具保险费收据(四) 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以及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