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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师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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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案例: 无端指责学生“***”违法审判轰动湖南
[资料1]湖南外语外贸学校几名男女学生在女生宿舍同宿,学校法人代表在全校男生大会上未点名批评,并开除了6名学生。6学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学校及法人代表告上法庭。
6学生的委托代理人、湖南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跃湘向记者简述了起诉缘由。
1999年9月23日中秋前日,湖南外语外贸学校宣布放假10天,当日很多男女生结伴去岳麓山赏月。戴、王、彭三女生因未有人唤她们同行而心中郁闷,在宿舍边喝啤酒边游戏,直至醉酒呕吐。后余、周两男生在三女生居住的323宿舍照顾三女生。夜深后,男生余和周分别合衣掉头倚靠在女生戴和彭的床脚,无“共枕”、“共睡”,更没有发生性关系。其间男生曾某进入323室找两男生有事,5分钟后离去。
10月12日,湖南外语外贸学校召集男生大会,该校法人代表王怀彩未点名批评了这一违纪现象,并说,“几名学生从谈情说爱发展到越轨行为,***”。当场宣布开除6学生的学籍。6名学生认为王怀彩和两名学校派员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损害了他们的名誉权,将学校和王怀彩告到岳麓区法院,要求法庭判令学校和王怀彩为他们书面恢复名誉、书面赔礼道歉、并向他们支付经济和精神损失30余万元。
尽管学校以该案6原告中有4名未满18岁为由要求法庭不公开审理,岳麓区法院望月湖法庭还是应原告要求于199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吕跃湘解释公开开庭的原因,是因为学生说他们已“无私可隐”。
半个月后,法院下达判决,认为6原告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不当,但学校对其作出怎样的行政处分与本案无涉。同时,学校在不适当场合和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公开宣扬有害于6原告身心健康的言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确已对6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因此判湖南外语外贸学校和王怀彩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6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20余万元。
此一审判决引起极大社会反响,在此后召开的湖南省政协会议上,有政协委员上交提案,认为该案颇为典型,一审判决“有点荒唐”、“不公正”,要求“切实保障高校依法实施教育管理的权利”。旋即,此案判决又引起全国“两会”代表的关注,最后惊动最高法院派员调查。
2000年3月初,长沙市中级法院签发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6原告的起诉。理由是:湖南外语外贸学校领导在男生大会上实施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校方对6名学生的处分和批评,是依职权进行的内部管理行为,故作出上述裁定。
长沙中院的裁定顺应了社会舆论的倾向,湖南外语外贸学校认为该裁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6原告却表示不服。吕跃湘说,长沙市中院已通知他们去领二审开庭传票,却又突然宣布不开庭审理,几天后就下发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长沙中院的转折之谜在1个多月后真相大白。
4月20日,湖南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电视电话会,通报岳麓区法院望月湖法庭在审理湖南外语外贸学院6学生诉校方名誉侵权案中,违法立案、违法公开审理、违法判决、违法收费,造成严重违法审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违法立案”是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此类案件不许立案的规定;“违法公开审理”是违背了有关未成年人案件不得公开审理的规定。
至于“违法判决”和“违法收费”,湖南省外语外贸学院校办公室的徐先生对记者陈述了如下事实:该案庭审一直进行到当晚7点,但当天中午地方新闻媒体就报道了岳麓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对该案的关键性看法,而这些看法竟和后来的判决完全契合,因此该案有“未审先判”之嫌。而该案尚未开庭,诉讼费应该由原告方交纳,法庭却向学校也收取了一笔费用。
吕跃湘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并没有违法之处。法庭并没有认定6学生确实发生了性关系,那么王怀彩关于“***”的说法,和校方派员关于“乱搞男女关系”的说法当然构成侵权。他们并非起诉学校的处理决定,而是起诉两被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之处对学生构成的侵权,因此,此案不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受理的案件之列。
但是,目前对于隐私权到底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还是仅仅是一种****惯上的归纳?是宪法上的权利还是民法上的权利?其内容是什么?在我国尚无定论。因此,此案又暴露出一些法律盲点:我们过去理解的“违法审判”大都涉嫌司法***,此次湖南省高院通报因法官素质不高、法律适用不当造成的违法审判,让我们对司法公正的含义有了更深的理解。
请分析,学校有理还是学生有理,如果你是法官,你该如何判案?从以上案例谈谈如何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并提出有关措施和要求。
一、《教师法》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和意义
制定过程:《教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规范教师工作的专门法律。1986年3月六届人大和政协第四次会议上,415为代表和委员分别提出了尽快制定〈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