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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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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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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12日市人 民政府令第28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 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购房人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
第十二条售后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或者委托售房单位交存。
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购房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 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虽已成立但未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银
行专户进行代管,实行专款专用。
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管 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 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 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 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 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专有部分 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 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 项进行表决:
(一) 专户管理银行的选定;
(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账目管理办法;
(三) 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责任人的决议;
(四) 应急维修授权协议书;
(五)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业主大会确定的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 关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通过关于上述事项的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选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通过划转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并提交业主大会关于 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事项的决议。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 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所在地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时,同意所在地的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 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 付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施工单位或者 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用于支付评估、监理等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 约定的评估、监理单位账户中。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注销 原银行专户,开立新专户,并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存额30%的, 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续交方案及时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成立业主大会 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二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 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业主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二十二条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 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 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 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 的规定值;
(四)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 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
(五) 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 污染;
(六) 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 的;
(七) 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