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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工程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如此
 
  第一条 为了标准地质调查工程管理工作,保证地质调查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点、后一般的原如此选择工程,并编制年度地质调查
工程方案建议和预算建议,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根据地调局的布置和要求,按照财政部工程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方案工程编制“工程申报书〞、“工程支出预算明细表〞及“工程可行性报告〞,并附工程可行性报告的“评审报告〞。
 
第四章 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
 
  第十七条 地调局收到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国土资源地质调查工程方案之日起2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任务书。工程预算下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单位下达方案工程任务书,并抄送工程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方案工程任务书编写与下发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自收到方案工程任务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当单位下发工作工程任务书,抄报地调局和工程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工作工程任务书编写与下发要求见附件二。
 
第五章 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
 
  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承当单位自收到工程任务书之日起,30日内向组织审查单位提交工程设计书〔或年度工作安排〕。设计书包括技术局部和预算局部。编写要求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书送审稿,应保证评审之前送交专家审阅。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审查单位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审查。审查工作包括设计书的评审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审查单位应聘请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及工程情况的专家进展工程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监审专家一般为2人。
  设计书审查要求见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 设计书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
  会审组织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函审组织单位负责专家函审意见的整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提交组织审查单位。由组织审查单位向设计提交单位下发设计审批意见书。
  设计审批后,设计提交单位,向组织审查单位提交工程设计书纸介质三套、电子文档一套。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在本方案工程内的工作工程设计审查完毕后7日内,向地调局报送设计审查工作总结、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和设计书纸介质一套、电子文档一套,同时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
 
第六章 工程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的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地区、工程工作程度、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进展调整的属重大变更,由承当单位、实施单位逐级正式行文报地调局审批。其中,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调单位的,应通过大区地调中心报地调局。
  除上述以外的其它调整,由承当单位报实施单位审批,报地调局备案。批准同意调整的工程要按要求补充设计书。
  第二十七条 地质调查工程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地质调查工程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第二季度季报与半年报合并编报,第四季度季报与年报合并编报。地质调查工程专报为不定期报告。
  工作报告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由
承当单位报送实施单位,同时抄报工程所在大区地调中心。实施单位按方案工程汇总报送地调局。地质调查工程专报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直接报送地调局。
季报应于下季度首月5日内、半年报于7月10日内、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内报地调局。
  第二十八条 地质调查工程实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按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组织监审专家对局属单位承当的方案工程和工作工程、行业地勘单位承当的方案工程、国土资源部有关直属单位承当的方案工程和工作工程进展检查。对大区地调中心负责质量检查的工程进展抽查。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组织监审专家对本单位和辖区内地方地调单位承当的方案工程及其工作工程、行业地勘单位和院校承当的工作工程进展质量抽查。
  监审专家由地调局统一聘任。
  第三十条 地质调查工程质量检查包括技术检查和经费检查,由承当单位、实施单位、大区地调中心、地调局分级组织进展。其各自的技术检查职责及具体要求见附件六,经费检查职责及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当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