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征收管理规定》释义
第一条为了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据初步统计,2011年我国生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此外还进口777万台。同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电器产品一定的生命周期,我国也已经进入到电器电子产品更新换代的高峰期。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社会保有量分别为:,电冰箱3亿台,,,计算机3亿台,。这5类产品每年的废弃量达数千万台。这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许多利用价值很高的资源,如果通过再生途径获取,可以节约大量能源。但是,由于我国前期未建立起有效的回收处理机制,淘汰下来的电器电子产品流向分散,其中绝大部分没有进入正规的处理企业拆解处理,而是经由个体手工作坊拆解,不仅因其技术手段落后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而且因其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时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危害人类健康。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就开始了废弃家电的回收立法,如日本在2011年开始实施《家电再生利用法》、美国加州2007年强制实施了《电子废物再生法》,我国台湾地区也制定了《废弃物清理法》,此外欧盟也在2001年和2005年发布实施了两项指令规范对电子废弃物的管理
。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明确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为落实该条例规定,2012年 5月,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办法》(财综[2012]34号 ,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在借鉴了发达国家“生产者责任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明确了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再商品化制度,为可持续循环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明确要求税务机关负责国内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根据《办法》要求,税务总局领导在充分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缴纳义务人的界定。
《办法》第四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该规定确定基金缴纳义务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第二类是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法》明确,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本《规定》所称的基金缴纳义务人仅指第一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生产具有自主品牌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也包括虽然没有自主品牌,但为具有自主品牌的企业生产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因此,受托加工生产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也是基金缴纳义务人。《规定》第五条明确,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例如,A公司是一家具有自主品牌的洗衣机生产企业,A公司是基金缴纳义务人
,其生产的洗衣机在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之内,应当在销售时缴纳基金。B公司具有洗衣机的生产能力,接受A公司的委托生产洗衣机,然后把生产完成的洗衣机移交A公司,B公司也是本规定所称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是基金缴纳义务人,其受托生产的洗衣机,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时限要求缴纳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附件1)执行。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具体内容。
我国当前只是对部分的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而不是对所有的电器电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