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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实****报告
检察院实****报告1
一、 实****目的
1、熟识司法机关工作流程、司法程序。
2、加强对法言法语的驾驭,熬炼实力。将所学学问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使吴华(17岁)于9月份在溜冰时相识了一名叫沈婷的女孩,当时吴圣与沈婷聊的挺快乐的,就相互留了电话号码。回去后,章堂堂觉得沈婷的手机挺好看的,应当很贵,就提出了抢沈婷的手机。但因吴华相识沈婷,不好动手,所以就没抢。10月底其好友张山(20岁)从广东回来后找到了他们并住在一起。有一天晚上约8点左右沈婷给吴华发了一条短信问吴圣在做什。当时吴华正在洗澡,所以,三人商议了后,章堂堂就以吴华的名义回了短信,说没做什么并约沈婷到他们租的地方来玩。沈婷答应。三人商议好由张山动手抢沈婷,章华假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属于抢劫罪还是盗窃罪?我们在认定某一犯罪行为属于何罪,主要是看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所犯罪名的四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方面构成特征。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带一个“抢”字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这两种犯罪在构成特征上有显著差别:(1)两罪的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是抢夺罪的主体是以满16岁的自然人,而抢劫罪的主体是以满14岁的自然人,因此,以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犯抢劫罪,则应当负刑事责任。(2)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有意内容上切有不同,抢夺罪的意图以公然夺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抢劫罪则是意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3)在客观方面,两罪的差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是采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抢劫的手段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干脆针对被害人的身体,使其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或任行为人抢走其财物。抢夺罪的客观行为则不具有这种强制性,没有运用抢劫罪中的种种强制手段,而是公然夺取。抢夺往往也须要用强力,有时也会因此种强力造成被害人受伤甚至致被害人重伤、伤亡,但这强力与抢劫罪中的暴力有本质差别。抢劫罪的暴力指向被害人的人身,具有解除被害人抗拒的性质和目的,而抢夺罪的强力则指向要抢夺的财物,目的是将财物夺到手中,不是有意识地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侵扰。即使在抢夺财物时,由于用力过猛,造成被害人摔倒受伤,甚至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也只能以抢夺罪中情节特殊严峻的状况惩罚,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此外,抢劫罪的构成并多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一般必需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4)两罪侵扰的客体不同。抢劫罪除侵扰公私财物的全部权之外,还同时侵扰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仅侵扰公私财物的全部权。










从上述对抢劫罪与抢夺罪特征分析可推出,本案所犯罪名应是抢劫罪。首先,本案的主体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即都以年满14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其次,在主观方面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以暴力(从沈婷身后将其推倒)方法抢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再次,在客体方面,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既抢劫罪除侵扰公私财物的全部权之外,还同时侵扰公民的人身权利。最终,在客观方面,张山从沈婷身后冲上去将沈婷推倒,使得沈婷不能抗拒后将沈婷肩上的挎包抢走,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所以,本案应属于抢劫罪。
(二)孟中诈骗案
孟中与同伙“水水”,在桂林市中山中路某一大楼大厅租一摊位,以招工为名,将被害人周雪骗至此处后,以借被害人周雪手机接听电话为由,被害人将手机递给秦中后,孟中假装听电话,并谎称信号不好,一边与电话中的对方(“水水”)通话,一边往大厅门外走,然后乘机逃走。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属于诈骗罪、抢夺罪还是盗窃罪?首先让我们来看这三个罪的构成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特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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