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政府在行政指导中的信赖责任内容摘要: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能够灵活适应各种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管理需要的“柔性执法”方式,越来越广泛地为我国政府所采用。但由于立法的滞后和行政指导自身的不规范和不健全, 在行政指导实践中存在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指导受到损害时无法获得救济的问题。政府在行政指导中的信赖责任的引入, 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促进行政管理目的更好地得到实现的重要手段。关键词:政府;行政指导;信赖责任。 2009 年 11 月,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推出了《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意见》要求今后执法部门将更主要地通过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 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同时避免处罚行为任由领导“说了算”的执法怪象。在全国首创了这一包含依法行政理念和人性化执法的举措。行政指导作为一种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灵活和柔性的执法方式, 已越来越多地被政府部门所认同和采用。所以, 加强对行政指导行为的研究从而对其加以健全和完善, 具有重要的价值。一、背景———行政指导的涵义及其法律属性的定位。(一)行政指导的涵义。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 2 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 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定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 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 引导其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 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1] 行政指导遵循正当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具有行政性、非强制性、自愿性和多样性等特征。其主要方法有劝诫、说服、建议、协商、奖励和帮助等。(二) 行政指导的法律属性定位在行政指导法律属性的定位上,中国学界却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五种不同的学说[ 2]: 1.“非权力性事实行为说”。该说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不发生或不直接发生法律后果的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相对人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完全出于自愿, 行政机关不能因为相对人不接受指导而利用行政权力对其实施法律上的强制措施。[3]。 2.“非权力性行政职权相关行为说”。该说认为行政指导的本质上是一种非权力性行为, 在行政指导中, 政府和相对人是一种平等协商的关系, 而不同于行政权行使中命令与服从、强制与被强制的关系。但是, 政府的行政指导行为仍然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 而不能超越其自身职权范围。这就决定了行政指导与政府行政职权之间具有密切关系。[4]。 3.“非强制性权力性事实行为说”。该说认为权力性与强制性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 虽然权力性并不等于强制性, 但不能仅因为行政指导没有法律上的强制 3 力就断言它是非权力性的行政活动。从形式上看, 行政指导是非强制的, 而实质上在行政指导的背后仍然以行政权力作为后盾。[5]。 4.“权力性行政行为说”。该说认为行政指导是政府基于行政权力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作用的发挥也与政府行政职权密切相关。所以行政指导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府的权力性行政行为。[6]。 5.“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说”。该说认为行政指导并不是不产生法律后果,而是间接地引起法律后果,因而不应该将其归为事实行为;同时, 行政指导虽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 但却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 能够影响到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当然具有法律意义, 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