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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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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不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要式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应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才成立。
合同以不要式为一般,以要式为特殊。
(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二者适用法律上的区别。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无名合同应根据合同的目的以及当事人的意思,参照适用与之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1、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1) 买卖合同;
(2);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2、转让使用权的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3、提供服务的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从属于其他合同的合同。
: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从属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变更,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终止,从合同原则上消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合同相对性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
案例
2010年5月8日,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买卖水泥的合同,合同总价款为30000元,由于张三欠王五货款45000元,于是张三与李四在合同中约定:李四应将水泥款30000元支付给王五。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李四在收货后向王五支付了10000元的货款。为此,王五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清偿剩余的20000元货款。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束己合同指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或约定义务的合同,主要包括利他合同、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束己合同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涉他合同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该原则。明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届清了第三人是否承受合同权利义务,以及承受的界限。
典型案例
2007年3月15日,原告马某与被告北海市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地产内部认购书》,双方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该房建筑面积约95平方米,总价为225625元;签订认购书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房定金10000元;被告办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网上公布,并通知原告之日起20天内,原告必须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选择按揭贷款方式或一次性付款方式办理支付房款,原告超过时间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被告取消原告购房资格,所交定金被告不予退还,被告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
《房地产内部认购书》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3月16日向被告交纳定金10000元。被告于2008年11月2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8年11月28日由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在网上进行公告。2008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给被告房款50000元。2009年2月20日,被告在北海日报上对原告刊登公告:由于你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现我公司要求你来我公司办理退款手续。
(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
标准:目的之关联性
: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根据预约,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预约与附停止条件的合同不同:
,本合同已经在订约时成立,但尚未生效;而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时尚未成立。
,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的义务。
如何判断一个合同是预约还是本约?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真意不明或有争执时,应通观全部内容加以确定,若合同要素已经明确合致,已无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