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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团支部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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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基层团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全体党员的批评和建议。 3 、上届委员会要根据多数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在确定支部委员候选人时,可采取“两票制”的推选办法,即把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结合起来,扩大基层民主,推选产生符合大多数党员和群众意愿的委员候选人,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确定的候选人,应符合四点要求:一是政治坚定,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二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有不怕吃亏、不怕吃苦、不怕困难的无私奉献精神和高度敬业精神;三是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四是年富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文化素质较高。 4 、委员一般为 3— 5 人,最多不能超过 7 人。党员在 7 人以下的支部一般只设支部书记。 5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 20% ,委员的产生,可以在党员大会上差额选举;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可以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等额选举。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其书记的产生,应先由全体党员酝酿提出候选人,报经上一级党委同意后,再在党员大会上等额选举。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6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 、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 会议有效。候选人得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 方可当选。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 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8 、选举中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9 、为了保证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报经上一级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 )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 )正在服刑的;( 4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 )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10 、严格报批手续。对选举结果和委员会分工情况应及时报上级党委,待审批后,方可宣布开展工作。篇二: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工作规范青州市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按照《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临时指定,待条件具备后,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第二章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不足 50 人的基层单位, 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在 50 人以上不足 100 人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超过 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 100 人,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 3 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 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第五条市委直属党委、党工委和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党委的设立和调整,由市委研究批准;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他党委的设立和调整、党(工)委更名,由市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代市委研究审批;其他单位设立党总支部和党支部,由主管党(工)委审批。第六条党组织的名称。设立党支部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支部委员会”;设立联合党支部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联合支部委员会”;设立党总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