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隧道项目资金信托合同
托付人: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营业地址或住址: 营业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项或数项:
(1) 受托人因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此处指托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2)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治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打算的规定,与信托打算项下其他信托财产集合治理和运用。
托付人和受益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资金占信托打算资金的比例,在信托打算中享有权利、担当义务。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单独记账。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正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治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展交易。
第十条 信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一)除非托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担当:
(1) 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 信息披露费用;
(4) 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 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 信托酬劳;
(7) 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二) 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酬劳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一条 托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托付人的权利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托付人的义务
1、 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 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全部人;
3、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受托人的权利
1、 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合同及信托打算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 收取信托酬劳;
3、 依据状况将信托事务托付他人代为处理;
4、 以信托财产名义全部人的身份,作为外环隧道工程公司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5、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托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特殊授权
1、 在外环隧道工程公司可安排利润全局部配的条件下,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终止时按历史本钱价格转让外环隧道工程公司的股权,托付人及受益人成认受托人的转让价格符合公正市场价格。
2、 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计算的信托资金收益率可以到达7%时,受托人有权在本信托期限届满前将外环隧道工程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并提前终止本信托。
(三) 受托人的义务
1、 依据本合同及信托打算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好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
2、 对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 妥当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担当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以下权利、担当以下义务:
(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归还债务;
(3)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第十四条 风险提醒与风险担当
受托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