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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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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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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节
受赠资产
第十八条
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 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非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 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 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非 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 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资成本。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 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四)长期委托贷款应视同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核算。但是, 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 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 利息。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 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 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结转。
第二十七条
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 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
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照 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 表中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 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 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对于长期投资而 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 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 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 的余额。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 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 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条
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 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非 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 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
非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固定 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 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 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 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 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 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 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 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 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 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 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二条
非营利组织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 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 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 项核算。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 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
非营利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 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 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 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 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 定资产原价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