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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乡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印)
填报日期:
姓
名
性
母亲公民身份号码
父亲母亲双方
父亲母亲一方出门、另一方
无监护
父亲()
是()
否(
)
是(
)否(
)
同时出门
无监护能力
能力
母亲()
实际
受委托监护
父亲母亲出门有无委托其他监护人
是()
否(
)
监护
人姓名
情况受委托监护
与被监护
公民身份号码
人电话
人关系
居住地地址
监护
无人监护(
)
父或母无监护能力(
)
受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
)
种类
监护情况一般(
)监情况较好(
)
家庭
打工收入(
)
种养殖业(
)
政府救助(
)
亲朋救济(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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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根源
以上选项可多项选择
救助
享受低保(
)
临时救助(
)
医疗救助(
)住房救助(
)其他救助(
)
帮扶
情况以上选项可多项选择
单位负责人(签名):复核人(签名):填表人(签名):
注::因父亲母亲双方出门务工或一方出门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亲母亲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乡村户籍未成年人。
不满十六周岁乡村留守儿童年纪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各年纪段乡村留守儿童按排查时实际年纪区分和填报;
选择项目在()中划“√”。
生病:患有重特大疾病。
祖父亲母亲、外祖父亲母亲去世或父亲母亲一方死亡的,在相应填报内容中划“—”。
监护情况评估:①较好:委托监护人较好执行监护职责,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获得较好保障;②一般:委托监护人能基本执行监护职责,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等方面获得基本保障,但未成年人有产生行为偏差、心理失当等情况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