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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机组环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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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现役机组环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2007年11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现役机组环保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发挥项目环保现役机组环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2007年11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现役机组环保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发挥项目环保效益和投资效果,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环保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于集团公司管理的现役机组环保建设项目,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均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现役机组环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验收的程序进行。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的初验收。集团公司负责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竣工验收;分(子)公司负责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工程验收。
第四条 现役机组环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招投标文件、承包建设合同条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烟气脱硫项目的脱硫性能试验报告、脱硫设施试运行报告、脱硫剂供货合同和脱硫副产物利用(处置)证明材料、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脱硫设施运行及维护保养制度、人员培训记录等。
第五条 现役机组脱硫设施建成投运后一个月内,应通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完成电价调整。环保竣工验收不能代替本细则规定的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 环保建设工程完成试运行并移交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在分(子)公司的指导下进行包括对总承包内容验收在内的初验收,初验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初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可包括:
(一)现场验收:
应对现场设备运行状况、安全设施设置、通风保温、消防、照明及劳动保护条件进行验收。
(二)系统性能验收:
建设单位应依据自身的人员、技术条件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初验收。脱硫工程应包括脱硫效率、投运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副产物品质、吸收剂消耗量、电耗、水耗及汽(气)耗等。
(三)文件验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整套设计图纸及变更文件、制造厂的整套安装图纸、说明书及出厂证明书、材料试验记录和质保书、建筑及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签证。施工和试运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的设备缺陷处理记录,施工过程中补充的地质及水文资料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大型设备基础的沉陷观测记录,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大型设备主要轴线的测量放线记录及水准点一览表,安装记录和分部试转及调整试验记录或报告,整套启动试运记录和调试报告,经上级质监站检查的项目、结果、评价及其他有关文件,与工程有关的合同、协议、来往文件及重要会议记录等。
第八条 项目初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性能考核试验。性能试验应在移交试生产后3至6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项目初验收后,在项目竣工环境监测报告和性能测试报告表明各项性能考核指标满足批复的设计要求,编制完成工程总结和工程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资料后,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向集团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