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1号
二、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所包括的标准、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1、《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4、《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三、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意义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
●最严厉的行政规定
●行政管理和技术规范并重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所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
●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
●技术标准可自愿采用
●《强制性条文》是向技术法规过渡
3、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保证建筑的使用寿命
●经得起自然灾害的检验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使投资发挥最好的效益
4、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重要举措
●技术贸易壁垒协定
●非歧视原则
四、新标准、规范的特点
1 、仅规定合格指标,取消了优良指标
2 、重点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
3 、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监理验收
4 、明确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5 、加强了施工过程中间的检测
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
●分部(子分部)工程
监理单位总监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
●单位(子单位)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2、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检验批的划分
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划分
3、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观感质量(分部、单位工程)
好:某些部位质量较好,细部处理到位。
一般:没有明显达不到要求。
差:有的部位达不到要求,或者有明显的缺陷,但不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
●共同确认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共同看同一个点,由总监为主导。
六、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如基坑(槽)深于邻近建筑基础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H/L≤~1
●大于5米为深基坑
●基坑支护
a、排桩墙支护
b、锚杆及土钉墙支护
c、地下连续墙 L或倒L
六、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钢筋代换
a、等强度代换
b、等面积代换
●施工单位不能代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