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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司法部令第45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996年司法部令第45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加强管理,保障合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律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
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发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
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担当有限责任。
第三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展开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察、指导。第六条合作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展开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
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本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
第七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财产;
(三)有3名以上的倡始人。
第八条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合作会议制度,推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合作人会议执行下列职权:
(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批准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三)选举、免去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吸收、开除合作人;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大型财产的购置和处分;
(五)更正律师事务所章程,拟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
(七)其他由合作人会议决定的事宜。
第十一条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律师事务所章程产生,
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执行下列职权:
(一)召会集作人会议;
(二)组织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
(三)主持律师事务所的平时工作;
(四)合作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合作人享有下列权利:

报司法行政机关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一)参加合作人会议,对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事务执行表决权;
(二)担当律师事务所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察合作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终止时,依章程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节余财产的分
配;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合作人担当以下义务:
(一)执行合作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