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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劳动合同
入职劳动合同
在人们越来越信任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入职劳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三种观点,即“有效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
一、“有效说”,以上海为代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详细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样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接着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样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 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样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依据该指导看法,用人单位未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约定支付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仍有效,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可协商约定,协商不了的根据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 20-50%支付。










二、“无效说”,以江苏、浙江为代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看法》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江苏省的指导看法对于用人单位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但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干脆否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该指导看法在第十三条其次款中又增加了一句,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恳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双方没有约定补偿标准或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恳求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足的,应予支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其次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解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竟业限制条款或协议无效。第三十二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4)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效力待定说”,以北京、广东为代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详细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样的,可根据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终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看法其次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