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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台儿庄景区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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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 /59 山东省台儿庄景区条例《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已于 2013 年 11月 29 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1月1 日起施行。下文是山东省台儿庄景区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台儿庄景区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传承地方文化, 弘扬民族精神,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台儿庄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台儿庄古城以及相关区域从事建设、保护、管理、经营、游览、文化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台儿庄古城, 是指枣庄市台儿庄区兰祺河以东、东城墙以西、北圩沟以南、古运河以北和康宁路以东、古运河以南、运河北大堤以北共三平方公里的区域。第四条台儿庄古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枣庄市人民政府以及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台儿庄古城的保护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是枣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具体负责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2 /59 下列职责: (一) 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 具体实施台儿庄古城的各项规划和保护措施; (三) 组织研究、整理台儿庄古城抗战文化、运河文化、鲁南文化;(四) 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五) 与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枣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 与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并纳入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枣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等部门和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根据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编制台儿庄古城详细规划。第八条编制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以及详细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以及详细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第十条台儿庄古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 确需维修、改造的, 由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循原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3 /59 材料、原工艺、原地工匠的原则, 提出实施方案, 经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第三章保护第十一条枣庄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儿庄古城专项保护经费,专项用于台儿庄古城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专项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台儿庄古城划分为古城核心区、功能配套区。台儿庄古城核心区由兰祺河以东、东城墙以西、北圩沟以南、古运河以北区域组成; 台儿庄古城功能配套区由康宁路以东、古运河以南、运河北大堤以北区域组成。第十三条台儿庄古城核心区现有街巷、水系、建筑的空间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筑现状不得擅自改变。台儿庄古城功能配套区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以及形式应当与台儿庄古城核心区风貌相一致, 禁止建设与台儿庄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第十四条台儿庄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设定重点控制区、过渡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 (一) 重点控制区为台儿庄古城城墙向西延伸一百五十米, 向北至金光路, 向东至东顺路的区域, 该区域内建筑物檐口高度由内向外梯级控制为九至十二米;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4 /59 (二) 过渡控制区为重点控制区外延西至运河大道、北至长安路、东至鸿运路的区域, 该区域内建筑物檐口高度由内向外梯级控制为十八至二十四米; (三) 一般控制区为过渡控制区外延西至广进路、北至中心路,该区域内建筑物檐口高度限高为三十六米。第十五条台儿庄古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产业属于台儿庄古城历史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 枣庄市人民政府和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加强保护。第十六条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文物保护规定: (一) 对台儿庄古城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 (二) 对台儿庄古城内的古码头、古驳岸、古水涵和台儿庄抗战遗址等进行加固、修缮等文物保护工程, 依法报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三) 在台儿庄古城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遵循先行文物调查和勘探的原则,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第四章管理第十七条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