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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宅基地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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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宅基地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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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 /58 山东省宅基地管理条例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应认定无效。下文是山东省宅基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宅基地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01]89 号文件)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 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2 /58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四)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 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 除危房改造外, 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 不得扩大村庄规模。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条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 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用地者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3 /58 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 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 166 平方米; (二) 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 占用未利用土地的, 可适当放宽, 但最多不得超过 264 平方米;(三) 山地丘岭区, 村址在平原地上的, 每户面积不得超过 132 平方米; 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 264 平方米;(四)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 每户面积不得超过 264 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 666 平方米以下的村, 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第三章宅基地审批管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 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 包括男到女家落户), 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 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 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 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4 /58 台同胞等,经区(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 农村确无住房的;(五)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 (二) 不符合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三) 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 ;(四) 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五)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第十四条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 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 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 人民政府审查, 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