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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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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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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 /64 山西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下文是山西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 山西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进行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2 /64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方案的拟定、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程序的履行、补偿资金的监管、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 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第二章征收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项目、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筹措等内容。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3 /64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 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原因和期限,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公布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对拒绝配合的, 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 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4 /64 容为准; 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 以外围测量为准。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就房屋征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应当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 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包括: 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