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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施行细那么汇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施行细那么〔试行〕为进一步标准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平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分;⑹未成年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假如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情形之一,应当宣告缓刑;⑺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施行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施行的犯罪应当按照上述第⑴至⑸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施行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2、对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综合考虑其施行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及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对于又聋又哑、盲人犯,综合考虑施行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认知程度、是否初犯、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分。4、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才能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其施行犯罪时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因素,确定从宽的幅度。⑴病情为重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⑵病情为中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⑶病情为轻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区分重、中、轻度的,按照第⑵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5、对于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造成损害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分。6、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施行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分。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⑴施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⑵未施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⑶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8、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中止犯罪的动机和目的、造成损害的程度、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⑴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70%;⑵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90%;⑶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分。9、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施行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分,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分。10、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1、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2、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施行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作用较小,并具有其他法定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分。13、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施行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分的比例。⑴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10条至第12条的规定确定从宽处分的比例;⑵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⑶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⑷教唆限制行为才能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1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⑴犯罪事实或未被办案机关觉察,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⑵犯罪事实和已被办案机关觉察,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迫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⑶、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⑷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奉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