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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层干部管理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中层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干部的管理,建立健全中层干部考核评价监督体系,提高中层干部综合素质,结合本行业特点,打造一支懂管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综合管理部汇报推荐、考察情况和任免方案。党委成员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的干部、拟任用到重要岗位的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
一般为5-7天。经公示后,对没有反映或所反映问题不实的,予以任用;所反映问题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党委讨论确定的方案任用,在任用谈话时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改正;所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做决定;对确属存在影响提拔或任用问题的,经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
第二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免的干部,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正式宣布公司的任免决定。其中新提拔人员要进行任职前廉政谈话。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考察期制度。对新选拔为公司的中层干部的,设置为期一年的考察期。由公司
综合管理部和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为期一年的考察。考察期结束后,由综合管理部根据被考察人的表现,提出考察意见,报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在适当的范围公布考察结果,并对考察不合格的,进行诫勉谈话并延长考察期。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考核是对中层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职职责等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考评内容
(一)中层干部考评对象为履职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层干部,被考核对象每年年终根据公司安排中层干部撰写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干部考评分为民主测评和综合业绩考核两部分。
(二)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中层干部德才表现和履行职责情况。民主测评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牵头策划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职工代表组长以及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民主测评按照“讲政治、有本事、肯实干、能自律、业绩好”的总体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评价。要重德行表现,重工作实绩。
(四)民主测评的时间在公司年度职工代表大会期间进行。
(五)民主测评由公司领导评价、中层干部互评、职工代表及其他人员评价三部分组成。
(六)民主测评结果的评定,公司领导班子占
50%,中层干部占30%,职工代表占5%,部门员工测评15%。
(七)综合业绩考核是对中层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评价。
(八)对中层干部的综合业绩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一般通过工作检查、调研和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年度考核是每年进行一次的定期考核。
(九)综合业绩考核成绩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分值。
(十)民主测评分值占考评总分值的60%,综合业绩考核分值占考评总分值的40%。计算出个人得分,形成中层干部考评综合排名。
(十一)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分数进行排序后按比例划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优秀占测评人数的10%左右,良好占测评人数的20%,称职占测评人数的65%,基本称职占测评人数的5%以下。考核评价结果连续三年以上为“基本称职”的认定为“不称职”。
(十二)形成考核材料和工作建议,报公司党委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向被考核中层干部反馈。考核结果作为中层干部调整、交流和奖惩等工作的依据。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中层干部的奖惩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中层干部的奖惩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计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在中层干部年度民主测评中排名靠前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并在公司范围内进行表彰。具体由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诫勉是指中层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够不上纪律处分,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给予警诫,责成其限期改正。对以下人员要进行诫勉谈话:
(一)对中层干部年度考评中排名靠后的。
(二)经综合管理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中层干部存在一定问题的。
(三)对中层干部在经营管理、选人用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实质性反映的。
(四)其他需要对中层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中层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和监察部门负责实施,提出建议,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指定专人进行。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要求,听取其解释和说明,限定时间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