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1050 字刑事抗诉申请书 1050 字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 卢明华,男 1954 年8月 19 日出生, 汉族, 住湖南省汉寿县沧港镇金菱村 5 组。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12 ) 武刑初字第 19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夜查明: 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 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 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 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 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信潘信发生争吵, 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 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本文由论文联盟理, 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杀人, 虽经旁人拉劝, 但其挣脱后, 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 最后致卢仪发不治死亡。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脖子, 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 2 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 不应认定为自首。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 6:监控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 不播放有怎能质证? 三、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 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 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 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 逃之夭夭。为逃避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