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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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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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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 )闵民一(民)初字第 1261 号原告谢锡谋,男, 1958 年 10月3 日出生,台湾居民,现住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 号。委托代理人陈冠甲,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厚群,男, 1941 年 10月8 日出生,美国籍,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古龙路*** 弄*** 号楼*** 室。委托代理人张文,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2 原告谢锡谋与被告马厚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08 年1月 31 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 2008 年5月 20 日、同年 8月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锡谋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陈冠甲, 被告马厚群及委托代理人张文均两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锡谋诉称, 2006 年 12 月被告在回美国过圣诞节前向原告提出圣诞节要给在美国的太太和在上海的杨霞英女友一笔钱, 但手头资金又短缺, 为此向原告借款, 原告鉴于与被告有私交,且考虑到被告急需用钱,同意借款给被告。后由原告于 2006 年 12月 19 日通过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提款人民币 540,000 元给被告,并由被告在借款收条上签名,注明款已收讫。被告口头承诺 2至3 月内归还,但至今未归。另被告于 2007 年4 月搬出原住处,入住上海市闵行区古龙路*** 弄*** 号楼*** 室。因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540,000 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书面证据: 1、《借款收条》 1 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 540,000 元。 3 2 、汇丰银行提款单及银行存款证明各 1 份,证明原告从汇丰银行存款帐户上提款 540,000 元。被告马厚群辩称, 被告系上海住大城市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师,原告系该校的投资人,两人曾因工作事宜致关系紧张。杨霞英也非其女友, 仅是上下级关系。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不存在, 被告从未签署过 540,000 元的《借款收条》。被告确在案外人施碧贤提供的领取 40,000 元奖金的收条上打 X 处署了名,并在打 X 的左边写了谢谢收讫, 年月日三字原先就有,被告只不过填写了具体时间。该收条为 A4 纸,另有内容今发马厚群老师奖金 4 万元, 上述内容与被告署名处有很大的空档,原告利用该空白处填写了《借款条条》内容, 并将原收条上端内容予以裁剪, 伪造《借款收条》予以报复被告,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为证明其辩称意见, 向本院提供了暂支单、《劳务合同》、解除《劳务合同》协议书、办学许可证、收据复原图解、有关信函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 1 的真实性有异议, 并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利用被告收取 40,000 元奖金的收条变造而来, 不予认可, 但被告对于在该证据上的签名表示认可。对证据 2 的真实性无异议, 4 但认为原告隐瞒取款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庭审中, 证人杨霞英到庭作证。杨霞英向本院述称: 其系原告开设的上海住大城市职业培训学校之工作人员, 与被告系上下级关系, 非其女友。原、被告因学校管理和教学问题产生很大的分歧和冲突。其不知道被告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