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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写作讲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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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写作讲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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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第一审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写作讲评第一审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写作讲评( 原文) 市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0 )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华,男, 50 年月日出生,汉族, 出生于市县,大学文化,市局干部,现住市区街号。被告人陈田,男, 65年5月2 日出生, 汉族, 出生于省县, 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市大学讲师。住市胡同号, 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 2000 年 11月 16 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200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田涉嫌诬告陷害罪,于 2000 年 11月 3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 2 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华、被告人陈田及其辩护人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2000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田涉嫌诬告陷害罪,于 2000 年 11月 3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华、被告人陈田及其辩护人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98年5 月间,被告人陈田为在市谋求职业, 将自己的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以及其他有关个人的材料,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在市局工作的刘华, 但因市局未能尽到妥善保管邮件的责任, 而将邮件丢失。陈田以多次用电话、书信与刘华联系, 均未得到回应为由,捏造了刘华将其硕士学位证书等证件出卖给他人, 从中获利数万元的虚假事实, 向市区公安分局、市局( 刘华所在单位) 领导部 3 门报案和检举,要求追究刘华的刑事责任。市的公安、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 意图使刘华受到刑事追究, 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诬告陷害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华诉称, 98年5 月间,被告人陈田求我为其在市谋求满意的职业, 来电话称将于近期将其硕士学位证书等有关证件寄给我,但由于我于 6 月份出差韩国两个月, 妻子因病住院, 临行前虽已向我单位传达室留言,请注意从市寄来的挂号信,但直到我回国后,始终未见到传达室有我的挂号信。直到同年 10 月份,才得知陈田已来我单位揭发我出卖他的硕士学位证书的所谓罪行。在此期间, 市区公安分局也来我单位调查我是否出卖过陈田学位证书的事实,并对我进行了讯问。至此, 我才了解到, 陈田已向我单位和司法机关诬陷我盗卖他的学位证书。为此, 使本人受到极大的精神损伤。现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判处被告人犯有诬告陷害罪,并赔偿我的医疗费 4 元,精神损害赔偿费元。被告人辩称,我不承认犯有诬告陷害罪, 因而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辩护人于也认为指控被告人陈田犯诬告陷害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田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华原系同学。由于被告人想到市工作, 曾以挂号信方式将其硕士学位证书及有关证件寄给原告人刘华,托其在市为其谋求职业。但由于市局传达室工作上的失误, 将其信件丢失。加之原告人刘华又有一段时间不在国内, 致使被告人来信来电来人查询多次,均无结果,最后向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