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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实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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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民事判决书实例民事判决书实例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9 )民初字第 5670 号原告罗士食品公司,住所地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腾德,罗士食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达利实业公司,住所地区施湾中心楼。法定代表人邵明,闻达利实业公司总经理。原告罗士食品公司诉被告闻达利实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龚、被告法定代表人邵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士食品公司诉称, 宏利复合面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利公司)向原告借用二吨厢式货车一辆,于 94年3月去浙江海宁购货途中烧毁, 经协商宏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 2 失费人民币 5 万元, 至今未付。现因该公司债务由被告承担, 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并承担利息损失。被告闻达利实业公司辩称, 94年1 月至 7 月会计决算审计报告中无原告所称赔偿款记载, 且宏利公司依然存在, 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之责。经审理查明, 94年3 月宏利公司向原告借用的二吨厢式货车赴浙江海宁购货途中烧毁,同年 5月 31 日,原告与宏利公司订立赔偿协议, 由宏利公司在协议签订后 6 个月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人民币 5 万元。由于宏利公司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以致引发诉讼。另查明, 宏利公司系施湾浦清五金电热管厂与美国莫瑞加国际有限公司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后因施湾浦清五金电热管厂机构调整后不具备法人资格, 由闻达利实业公司作为中方参加经营。合营期间, 被告闻达利实业公司与美国莫瑞加国际有限公司对经营管理等产生争议,于 95年2月25 日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裁决, 宏利公司的合资合同终止,该公司的债务除与本文由论文联盟理辰林实业公司的债务由美国莫瑞加公司承担外, 其他一切债权、债务由闻达利实业公司享有和承担,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庭审中, 被告举证证明在 94年1 月至 7 月的会计决算审计报告中无讼争赔款记载,并出示宏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以证明宏利公司权利主体 3 尚未丧失,是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方。以上事实, 有赔偿协议书、审计报告、( 95) 贸仲字第 145 号裁决书、营业执照、庭审笔录及有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 宏利公司向原告借用的车辆毁损后, 其承诺履行赔偿义务, 应予兑现。由于宏利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在合资合同终止时, 合资双方对宏利公司的债务承担作了约定, 虽然宏利公司权利主体依然存在, 但其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之义务, 已明确由被告履行, 并经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