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关于社保基金税务征缴的思考  社保基金税务征收及其必要性实行税务征缴, 就是将原来在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移交税务机构征收, 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税务征管科室, 建立缴纳档案,纳入税务“征、管、查”一体化的征管模式,使得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有法律、法规的保障。 1.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 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需要。税务征缴与社会保障机构征缴相比, 一是更具有“威慑”力, 更具法律效力, 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 防止偷、漏、拖欠缴纳等问题; 二是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一些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征管。 2.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 是当前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要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障机构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 它原来承担的收缴任务必须分离出来, 由其他机构收缴。与成立新的征收机构相比较,税务征收具有新建成本低、管理经验丰富、更容易掌握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情况, 更容易掌握企业的历史资料, 实行税务征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 2 征缴管理。 3. 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 是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十五”计划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企业仍然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 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没有从企业中分离出来。一方面, 造成许多国有企业这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 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瓶颈; 另一方面, 现有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完全解决因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失业人员增长和退休人员增多等社会问题,没有为国企改革提供一个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此外, 社会保障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差别较大, 而且呈现固态化, 不利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间人才的流动。这些都不利于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 不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不利于迎接加入 WT O 所带来的挑战。因此, 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分离出来, 当前迫切需要社会保障基金通过税务机构实行社会化收缴。社保基金税务征收实现的几大转变 1.“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转变。原来实行的“差额缴拨”, 就是企业应该上缴的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应拨付给企业的社会保险金相抵消以后, 收大于支的企业, 差额上缴;收不抵支的企业,差额拨付。那么收支相抵的部分, 3 就其本质而言,收缴和发放的责任和压力都在企业。这样, 一方面造成国有企业的让会保障负担越来越重,另一方面, 现有的社会保障也难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人员流动和社会动荡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下为企业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发放拖欠严重, 严重影响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原来的差额收缴模式, 因为种种原因, 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日趋困难, 社会保险机构难以征缴足够的收入满足其发放,不得不以支促收,实行“差额缴拨”,这也是权宜之计。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 将企业的收缴责任分离出来, 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落在税务机关身上, 而发放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使发放机构不能以发放促征缴, 更有利于实现了“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彻底转变。 2. 收缴责任由企业向政府的转变, 是健全政府职能还出的重要一步。原来的征缴模式下,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责任存在两层关系: 一是政府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关系, 政府委托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缴和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发放是硬的, 一旦发放出现什么问题,受保障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时政府就会给社会保障机构施加压力, 但其征缴社会保障基金的手段是软的, 只是收费的形式, 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建设, 缺乏强制性, 它的权利和责任是不对称的, 难以全额收缴和发放。社会保障机构为了完成职责,只好转移压力, 4 就是第二层关系, 社会保障机构和企业的关系。由于没有法律保障, 手中可以控制企业的重要手段就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于是你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不上来,我也没法发放给你, 只好采取“差额缴拨”的办法解决,把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的压力推给企业。实质上说, 企业收上来就发, 收不上来就发放不了, 社会保障的责任最终还是落在企业身上, 使社会保障的功能大大减退,让会保障的本来意义受到严重的扭曲。实行税务征缴以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在税务机关, 发放的责任落在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 企业的收缴责任实现了向政府的转变。企业既不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 也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任务。社会保障机构不再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 专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实现这种责任转变以后, 企业分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