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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规定的负面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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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规定的负面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负面影响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劳动法中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









新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规定的负面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负面影响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劳动法中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肯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相竞争的业务。即为避开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私被侵扰,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肯定时期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一、范围规定不明确
《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对“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含义或范围未做说明,导致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可能以存在商业隐私为由与一般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损害其自主择业权 劳动者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从事的详细工作能否接触、了解、驾驭单位商业隐私而进行详细分析,不能笼统以职位凹凸一概而论。如秘书人员、平安保卫人员,虽然职位不高,但其通过接待、会议记录、平安保卫等详细工作有机会接触到许多商业隐私,用人单位假如能举证证明其知悉单位的商业隐私,就可以视为竞业限制人员。










二、期限过于固定
竞业限制期限既不宜过短,对原企业不利,也不宜过长,会构成对劳动者权利的侵扰。事实上,竞业限制期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
1、结合商业隐私所处行业考虑其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时间的长短;
2、不同行业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周期;
3、员工驾驭商业隐私的程度与技术水平的凹凸;
4、国家在平衡用人单位商业隐私权与劳动者自主择业权时的价值倾向。
据此,《劳动合同法》统一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应尝试供应多元的可以选择的方案:
(1)一般的商业隐私,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2)高新技术领域的商业隐私,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一年;
(3)用人单位重点爱护的具有重大利益的商业隐私,可以签订长期乃至终身的竞业限制协议。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