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餐饮入股合同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治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制造劳动成果,共享经济利益。
其次条 合作名称 、主
第八条 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 新合作人入资,必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须成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资协议另有商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担当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二)退资
1. 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商定的退资事由消失;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连续参与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 固然退资。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 ③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 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④合作协议商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展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打算权、监视权和详细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打算;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安排权;
3. 合作人安排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商定进展,合作经营积存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根据合作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条 制止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制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展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