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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一)总则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界定
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3)药学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学历要求
职称要求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
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基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
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
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3、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1)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3)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4)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四)药剂管理
★★★
(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2)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3)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
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养护的规定
(1)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2)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
(2)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