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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技术交 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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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技术交 流.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 技术交流会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
交流会的目的
旨在加强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交流,以进一步促进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人防审核一次性通过率,实现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更好地为建设项目服务。
政策解读
一、结建审批的范围和标准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9年)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应建人防面积标准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119号)
第五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
(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福州五城区、福清、长乐按 5 %
其他县(区) 按 4%
(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
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9年)第十四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确因建在流沙、暗河等地段受地质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40平方米的(注: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小于2800平方米)
属于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40平方米(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小于2800平方米)的校安工程可以免交人防易地建设费。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40平方米(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大于2800平方米)的校安工程应就地自建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40平方米,因地质、地形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按易地修建专家论证程序。
三、校安工程的相关政策
四、省建设厅、省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 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闽建设[2010]1号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图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出《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明确其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
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未提交《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
五、省人防办关于防护标准、平战转换及执行规范的补充规定
关于防护标准
明确各类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指标要求
(防护专项告知书)
防护功能和防护等级的确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闽人防办[2010]119号)
防护功能决定防护等级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结合该建设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当S≤500m2时(S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S>500 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区级(含)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新建公共建筑, S≤2000m2时,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