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如何正确适用税收政策、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述二、增值税方面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四、征收管理方面2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概述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主要包括两方面:,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3二、增值税方面(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二)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三)销项税额计算的风险点(四)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特殊规定(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六)增值税纳税主体的特殊规定(七)销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4(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1994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目前仍继续执行。实施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暂按一下原则办理(国税函〔2008〕1079号):1、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5(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6(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完税凭证3、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13%)4、运输发票(7%)7(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9(二)进项税额抵扣有关规定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