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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2/7/10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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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省仁怀市白眼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人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光付等人发起,于二O一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15%(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8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适应症手续,继续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产出资的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单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H^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