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9
文档名称:

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大小:79KB   页数:5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ttddou01 2017/6/12 文件大小:7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 /59 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下文是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殡葬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 推行殡葬改革,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 改革土葬, 节约殡葬用地, 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2 /59 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 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七条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 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 自愿实行土葬的, 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第九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 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 殡仪服务站, 下同)、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 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3 /59 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无名死者遗体, 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 由乡(镇) 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第十条殡仪馆、火葬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 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确保卫生, 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一条死亡人员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存放不得超过 7日,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保存的, 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火化遗体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后的骨灰, 3 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火葬场作深埋处理。第十三条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 可以以寄存或者以树代墓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禁止骨灰入棺土葬。第十四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 应在当地就近火化, 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 须经死亡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4 /59 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第十五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火化等, 由殡仪馆、火葬场负责承办,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业务。第十六条享受丧葬费待遇的死亡人员,应当火葬的, 有关单位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遗体捐献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第十七条可以土葬的地区内的公民死亡后, 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没有条件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可以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或者丧主要求火化的,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第十八条死者生前自愿捐献遗体或丧主要求捐献死者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在与遗体接收单位商定后, 应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 并由遗体接收单位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九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 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第二十条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统一规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5 /59 划, 合理布局, 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