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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维护户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自第一个户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经户主代表提议可以成立户主大会。
  第十二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户主代表提议后十五日内,指导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户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户主代表三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户主管理规约草案、户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户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和户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制作表决票和选票,并在户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二)推荐户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确定户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四)确认户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户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前款规定事项应当在首次户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确定户主委员会具体人数,户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于户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公告送达全体户主。会议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或者其他显着位置公告。
  第十六条采用书面形式召开户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公示期满七日内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户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以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户主大会定期会议由户主委员会按照户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占建筑面积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户主提议,户主委员会
  应当组织召开户主大会临时会议。
  提议应当附上提议户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房屋栋号室号、投票权数。户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户主身份;无法核实户主身份的,提议无效。
  第十八条户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户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二)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户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三)代表户主与户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户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整理、保存物业相关图纸、档案以及户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户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户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新一届户主委员会未能选举产生、户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按照本条例户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规定,重新选举户主委员会。
  户主委员会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助户主召开户主大会,重新选举户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户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成立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户主管理规约;
  (三)户主大会、户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户主委员会组***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户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户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户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户主委员会会议。
  户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户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户主委员会应当做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户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户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记录、纪要;
  (二)户主大会决议、户主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户主委员会选举、备案的材料;
  (四)户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户主委员会任期由户主大会确定,一般为3年,其组***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