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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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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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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淄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健全教育法律实施和监管机制,加强和改进 教育执法,规范我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 合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文件, 制定本区县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和裁量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所称的“不满”、“低于”、“高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与 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 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由淄博市教育局实施行政处罚的, 依据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 期1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淄博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
淄博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对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二) 处罚标准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予以撤 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 学生的处罚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 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 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 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 裁量标准
【轻微】
(1)违法情形
违规招收学生人数占批准招生计划数不满10%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一般】
违法情形
违规招收学生人数占批准招生计划数10%以上、不满
20% 的。
处罚标准
警告;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较重】
违法情形
违规招收学生人数占批准招生计划数20%以上、不满
30% 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招生一年;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严重】
违法情形
违规招收学生人数占批准招生计划数30%以上、不满
40% 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招生三年;退回招收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规招收学生人数占批准招生计划数40%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退回招收学生,退 还所收费用,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三'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 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裁量标准
【一般】
违法情形
违反规定颁发证书不满50个的。
处罚标准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违法情形
违反规定颁发证书50个以上,不满100个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招生一年;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 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违法情形
经责令停止招生一年,仍未改正的;或违反规定颁发 证书100个以上,不满150个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招生三年;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 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违法情形
经责令停止招生三年,仍未改正的;或违反规定颁发 证书150个以上的。
处罚标准
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宣布证书无效,责令 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学校以 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
五'对违反社会用字规范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 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 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山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