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们应该如何捍卫英雄
我们应该如何捍卫英雄
【编者按】
近期,一场有关英雄人物董存瑞的名誉权诉讼案,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与这场官司的是是非非相比,更具意义的是如何解读这一案例所蕴含的深意。曾就“孙志刚事件”上书的三博士之一、青年学者许志永从宪政、法律、言论自由等层面所作的思考,就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理解视角。
一场诉讼的丰富意味
5月25日,一场沸沸扬扬的名誉权诉讼案在北京东城区法院开庭。董存瑞的妹妹将中央电视台和电影《董存瑞》导演郭维告上法庭,起诉其侵犯了董存瑞的名誉权。
对无数接受过爱国主义教育的中国人而言,董存瑞是教科书上的一个经典英雄人物。教科书上说,董存瑞左手举起炸药包,右手拉响了导火索,高喊着“同志们,冲啊”,在爆炸声中壮烈牺牲。但电影《董存瑞》的导演郭维却向媒体表示,没有人亲眼看到董存瑞举起炸药包,炸碉堡的细节是根据现场遗物推测出来的。这成为本案最为关键的争议点。
在本案开庭前,据称原告方找到了3个亲眼目睹董存瑞举起炸药包的证人,而被告一方则低调沉默,据传还努力寻求和解。耐人寻味的是,这场诉讼激起了许多人的激烈反应,他们愤怒指责郭维导演的言论“亵渎”了英雄,网络上的个别激烈言辞甚至不亚于“追杀令”。亦有人强烈呼吁制定一部《中华英杰保护法》,要求将孔子、孙中山、董存瑞、雷锋等人列为英杰,运用立法手段制止人们对他们的任何批评或质疑。
无论谁是谁非,也无论结果如何,董存瑞名誉权诉讼案都有着丰富的意味。在某种程度上,这场诉讼的是非之争并不重要,董存瑞英雄事迹有无目击证人也不关键。更重要、也更关键的是,面对历史和英雄人物,我们应该抱有怎样的态度?在捍卫英雄和言论自由之间,我们又该做出怎样的平衡?
美国案例的启示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西方发达国家所走过的历程。
1704年,一个英国法官声称,如果公众都可以任意批评政府,那么政府的荣誉将丧失殆尽,哪个政府还能存在下去?三百多年后的今天,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觉得这话有道理?
在美国,萨利文案是一个具有转折意义的经典案例。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政治宣传广告,强烈谴责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镇压非暴力示威群众。由于这则广告中的个别细节不够真实——比如马丁•路德•金被拘捕了4次而不是广告所称的7次,蒙市市政专员萨利文控告《纽约时报》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要求赔偿50万美元,并在阿拉巴马州法院胜诉。但在1964年,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州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批评官员涉及公共利益,为了维护言论自由,有必要给公共言论一定的“呼吸空间”。此次判决确立了“实际恶意”的重要原则——即使媒体报道不准确,但只要不是故意虚假报道,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后的判例中,“实际恶意”原则又从官员扩展到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而上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的焚烧国旗案,则使表达自由达到了令人吃惊的高度。
事情发生在1984年,詹森等大约一百名示威者在达拉斯市市政厅门前点燃了一面美国国旗。事发后,德克萨斯州法院依据该州法律,判处詹森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经过一番波折后,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89年,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认定詹森无罪。
要求惩罚詹森的法官大都慷慨陈词,在他们看来,亵渎国旗伤害了很多美国人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