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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6/13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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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内容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犯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反腐败工作出现许多新特点,特别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给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发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寻找当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对策,是摆在每一位法学者面前的重要问题。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产生、构成要件、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关于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看法和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作了阐述,着重从认定该罪的构成要件四个方面以及该罪在法定刑设置偏低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最后作者从该罪的立完善中提出了加快制定阳光法案,加大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提出的自己的建议,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加大对腐败工作的打击力度,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廉政环境,维护和提高我国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威严,保障改革开放和党的十六大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顺利进行。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阳光法案财产申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反腐败工作出现许多新特点,特别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大有增长趋势。如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结合当前反腐败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寻找当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刑罚对策,是摆在每一位法学者面前的重要问题。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产生及现状 1979 年刑法由于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法学理论研究匮乏, 经验性立法较多,超前性立法较少,且当此种犯罪极少见,因而刑法对其未作规定。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由于缺乏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有效监督机制,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枉法,收受贿赂,公饱私襄,成为“暴发户”。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贪污、受贿、走私等犯罪隐蔽性强,加之有人擅长于规避法律,使许多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在此背景下, 1982 年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通知规定》,其中第 5 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编辑。四、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处罚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 395 条第 1 款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此规定,该罪的最高法定刑是 5 年,而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相对来说要重的很多,依照刑法第 383 条的规定,如果贪污受贿达 10 万元,将被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有达 30 万元上才受法律的制裁。这种较大的差距,可能导致行为人在主观上即使知道巨额财产通过贪污、受贿等途径获取的也故意隐瞒,拒不说明,以达到逃避严惩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后者,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前者的法定刑应该重些,但在我国刑法的规定恰恰相反,法律对拒不说明来源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的而轻的多。这与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制度不相协调,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目前, 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可目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责任。从无罪推定的原则出发,对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应当是“罪疑从无”,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则在一定程序上将证明无罪的责任转移到了被告身上,采取的是“罪疑从有”原则,这本身就表明了国家对于惩治腐败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