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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3 2022/7/10 文件大小:1.50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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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学
课程辅导要求
(1)保险学课程网站:
要以真实姓名注册并登陆
(2)学校网上教学平台:
学生要申请选课,教师通过申请以后才可以看到教师发布的“作业与自测”部分的内容。
本章结构
一、概述
二、主体与客合同。
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甲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甲公司投保时在仓库里堆放香蕉水,投保人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甲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甲公司的经理没有将仓库堆放香蕉水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案例三:保险合同没有填写告知
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
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付。
李小姐要求未果,起诉。
有2种意见:
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
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本案分析
参考结论: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李小姐未如实告知为由而拒付保险金。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中,投保书设计不合理,李小姐养病在家,应该告知保险公司。由于疏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本来不应该给付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疏虞审查,在投保书健康栏没有填写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的查询,就签发了保险单,具有重大过失。这应该看作是保险公司默认李小姐可以不作健康告知。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以李小姐未如实告知为由而拒付保险金。
保险学案例四
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研究
2004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某经贸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过程中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
但是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是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故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材料
而经贸公司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告知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单背面的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双方争执不下,经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各家争论
保险公司方:
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必赔偿。
被保险人方:
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故而无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
本案分析
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告诉被保险人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违背了法律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收下保险单并不表示就同意了保险单中的责任条款,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无偿委托、无偿保管、附义务之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
第二章 保险合同
有偿
对价关系: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的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
因为要享受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
附合
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附和(做出取或舍的决定)。
对于合同中的基本条款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第二章 保险合同
射幸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射幸(侥幸、碰运气);交换(对等)
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要式
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方式(法律、书面)。
订立要式合同不仅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要履行特定的方式,否则合同不能成立,而不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可以口头),合同即告成立。
案例——保险单
某运输队于2003年6月1日为一货车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期限至2004年9月30日,但一直未交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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